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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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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2010-12-31)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5-6)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8-28)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8-2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11-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1-9)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3-24)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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