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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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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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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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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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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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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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