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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对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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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5)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2-16)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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