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对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5)
·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12-16)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3-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