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2)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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