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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11)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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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0-8-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1-29)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 商务部(2009-2-5)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2008-11-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国务院(2008-9-1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国务院(2008-9-10)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2008-8-22)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2008-7-1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2007-10-31)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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