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11)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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