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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试点机构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比例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在办理试点机构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试点机构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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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2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1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12-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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