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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3)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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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09-7-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07-1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 农业部(2007-11-28)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农业部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4-2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12-8-14)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农业部(2012-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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