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卫纪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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