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推动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办社文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12年2月至3月,组织督导组,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一)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二)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二、督导时间
2012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
三、督导目标
(一)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快推进创建工作,确保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二)及时了解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和协调,有效推动创建工作。
(三)通过督导,研究和完善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机制。
四、督导组人员组成
拟由文化部、财政部有关司局,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所在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同志组成,分成10或11个督导组,每组人数为4至5人。
五、督导内容
(一)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二)第一批创建示范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三)创建示范区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农民工文化工作、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六、督导方式
(一)听:听取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各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汇报。
(二)查:按照2011年5月在青岛召开的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工作座谈会议要求,核查示范区(项目)创建规划、制度设计研究方案、宣传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看:实地考察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基层文化设施覆盖情况、运行及免费开放情况、业余文艺团体建设情况、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情况、公共电子阅览室情况、农民工文化建设情况、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情况、公共文化制度建设情况。
(四)问:督导组召开座谈会,询问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管理情况、创建规划落实、经费使用、制度设计工作推进等情况。
(五)访:督导组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知晓度、满意度。
七、有关要求
(一)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应在总结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创建工作中期报告,并按照督导工作内容和要求,准备相应原始工作材料以备核查。
(二)每个督导组负责3个省(区、市)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督导。在每个创建示范区考察2个县(区),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街道)。
(三)每个督导组将在所负责督导的一个省(区、市)集中召开一次创建示范项目座谈片会。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各示范区(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文化部将在2012年2月上旬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文化馆处 白雪华、钟华、王珊珊、冯佳
联系电话:010-59881740、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内容提要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