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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二)国家级核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省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省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省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考评形式
国家级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级:≥85分为优;75分—85分(不含85分)为良;60分—75分(不含75分)为一般;<60分为差。
考评结果得分由县级得分和省级得分两部分组成,试点省省级得分占20%,核查的试点县县级平均得分占80%。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
(一)造林保存情况的综合评定
造林面积保存情况,用面积保存率衡量。
(二)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
1.会议部署、宣传发动情况;
2.文件通知、措施方案制定情况;
3.公示公告、合同书签订情况;
4.作业设计及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5.造林补贴资金兑现情况;
6.县级检查、省级验收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考评结果填入附表5。
省级验收可参照国家级核查的绩效考评形式、内容,对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通过附表5统计出的县级得分/0.8,即为省级验收绩效考评的试点县最后得分。

第七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的计算

(二)面积合格率的计算


(三)面积保存率的计算

(四)管理类指标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附表: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县级检查)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兑现入户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4.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5.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绩效考评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一、县级样本的抽取
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以下简称造林司)组织统一抽取。
二、乡级样本的抽取
乡级样本由核查人员到达试点县后抽取。
(一)排序
根据试点县各乡、镇、场等乡级单位(以下简称乡镇)经县级检查的合格面积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组成闭合环。
(二)起始号、间隔号的确定
1.起始号、间隔号由核查单位事先确定;
2.起始号、间隔号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密封后交核查人员,在试点县排好乡镇顺序后方可开启使用。
(三)核查乡镇的抽取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统一起始号、间隔号,在闭合环内抽取核查乡镇,第一个乡镇确定后,加上间隔号为第二个核查乡镇。如重复,按顺序号加1继续循环抽取。以此类推,直至累计核查面积满足应查总面积为止(相差在±20%以内),如果超过应查面积20%,最后一个乡镇调整到面积最接近的乡镇,以上抽中乡镇的面积全部进行核查。如果没有满足累计核查面积在8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林场以林班为单位,下同)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林班),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如果抽取的第一个核查乡镇面积便超出应查面积的20%,则将该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遇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顺利抽取乡镇时,核查人员报核查单位,由核查单位商请造林司后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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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1-6-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8-1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6-4-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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