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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3)
(十一)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2)。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报批材料的完备性;
(二)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三)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六)有无重大问题尚未解决。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出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档案由装备司委托相关单位(见附件4)按《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3)。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4、15、16),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对拟废止的标准项目,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复审报告及有关材料,装备司将予以退回。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六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号后标注复审时间。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7)。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行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单位名单

1、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2
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整体情况
1、标准申报项目总数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2、标准申报项目领域划分及分布情况(需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申报项目进行划分)
3、本次申报的重点领域和项目情况
4、申报项目与产业发展结合的情况
5、申报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及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情况
二、按行业、分领域阐述标准申报项目
(一)领域1
1、标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申报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2、与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关系
3、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涉及国内外专利的情况
6、与现有标准、制定中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强制性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内容等
(二)领域2
要求同上
...............................................



附件3
报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1、标准报批项目的总数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2、标准报批项目的领域划分及分布情况(需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划分)
3、报批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战略型新兴产业培育、“两型”工业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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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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