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的通知(2)
五、工作安排
从2012年至2015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参照《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附件1)开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并于11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各地创建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基础上,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业内专家拟定示范创建评分标准并进行评估,确定当年全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名单。
附件:1.零售企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
http://ltf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202/1328238589092.doc
2.节能环保工作联系表
http://ltf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202/1328238601736.doc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