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6)
第一百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长期资本规划,定期对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补充资本,确保集团和各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当设有独立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财会制度、内控管理、财务信息系统等应当符合本规范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2012/保监发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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