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2)
(十五)保险监管机构要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重点考核时效类、管理类和服务能力类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向保险消费者宣传阅读保险条款的重要性,监督保险公司切实做到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容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要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八、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销售和理赔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各项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兑现服务承诺;要认真审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保险合同纠纷投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保险公司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保险公司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十七)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聘请包括保险消费者代表、公务员代表、专业机构代表、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代表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对保险消费者保护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要吸纳好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好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相关情况。
(十八)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成员公司定期开展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统一测评标准,力求测评公正客观;要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督促成员公司根据测评情况,不断改进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通知,深入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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