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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