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 国家公务员局(2011-10-17)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公务员局(2011-5-25)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国家公务员局(2008-12-2)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2-29)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2-29)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国家公务员局(2008-1-4)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 人事部(2007-11-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2007-4-22)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4)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