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4-2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卫生部办公厅(2013-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