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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11)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禁止带电检修或者移动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四)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五)对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进行防爆处理;

(六)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时,在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七)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八)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九)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二百零一条 操作压缩机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进行设备和仪表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其完好;

(二)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确保其准确性;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否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煤层气泄露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五)机器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气压、水压、电压、排气温度以及压缩机的振动强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压缩机运转过程中观察每一级的气体温度和循环水的温度;

(七)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按照规定排污,并密切注意末级排气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值时,及时告知加气工;发生不正常的响声或者压力、温度超出允许范围时,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清洗设备、器具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二)严禁使用压缩气体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四)清洗设备时,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百零三条人员着装和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穿着有劳动安全标志的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前,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球;

(三)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等;

(四)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 人员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过本工种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掌握岗位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按照应急措施迅速作出处理;

(三)熟悉本岗位装置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四)熟悉本岗位电气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五)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并佩戴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六)排污时严禁操作人员将手伸向排污口;

(七)排污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者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环节及后期的排采管理、管线集输和压缩工程。

煤层气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

井位,是指为了进行煤层气开采而综合各种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优选出来的井的布置位置。

排采,是指通过抽排煤层及其围岩中的地下水来降低煤储层的压力,诱导甲烷从煤层中解吸出来。

煤层气井,是指通过地面钻井进入煤层,利用煤层气自身赋存压力与钻井空间的压力差释放煤层气的井孔。

裸眼井,是指在煤层顶部下套管后,一直钻进煤层至设计深度终孔,使煤层裸露的煤层气井。

站场,是指收集煤层气气源,进行净化处理,压缩输送的站场。

阈限值,是指长期暴露的工作人员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

安全临界浓度,是指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小时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

危险临界浓度,是指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或者延迟性的影响。

置换,是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等集输系统内的空气或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煤层气容器、管线、设备或者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百零六条本规程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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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2011-11-26)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7-4-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6-6-15)
·煤层气产业政策 / 国家能源局(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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