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2)
(八)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九)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一)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
2.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含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
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报送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
2.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
3.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定位、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预测等;
4.公司符合本通知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条款费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所涉及的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四)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五)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或费率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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