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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3)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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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2011-7-2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中国气象局(2011-7-2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国务院(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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