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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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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2)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
·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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