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发现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表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被考核机构的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检查记录
得分
一、基本情况(10分)
1、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3分)
1、方案;
2、细则;
3、标准。
1、无相应方案、细则,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3分;
2、无相应标准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1.5分。
2、承检项目所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3分)
1、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2、检验记录。
每发现一台承检项目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扣1分。
3、应具备符合监督抽查、许可证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且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4分)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文件;
2、设备台帐档案;
3、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记录;
4、仪器设备。
1、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每缺少一台仪器设备,扣2分,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精度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管理文件不齐备扣2分,各类记录不全扣1分,台帐、档案不全扣0.5分。
二、抽样工作(18分)
1、抽样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4分)(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2)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在岗签约人员。
1、抽样单;
2、在职人员花名册。
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抽样单的填写情况,包括抽样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7分)
抽样单
(1)抽样单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 分;(2)抽样单内容填写错误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确认情况。(4分)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
1、样品确认通知书;
2、样品确认证明材料。
样品未与生产企业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4、拒检企业的确认、未抽到样品的企业认定情况。(3分)(1)企业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2)对因停产、转产、破产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应提供受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1、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
2、拒检认定表;
3、未抽到样证明材料。
1、拒检企业认定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3分;
2、对因转产、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三、样品管理(12分)
1、样品验收、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4分)有样品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1、样品管理程序文件;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缺少样品管理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2、样品的保留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4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3个月后。
1、样品保管规定;
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样品保留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贮存条件保障情况。(4分) 样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1、样品;
2、样品贮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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