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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组织计划外培训。特殊工作需要,举办前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政府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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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 司法部(2011-10-18)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 中共中央(2006-1-21)
·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 农业部办公厅(2005-11-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开展全国公路局(处)长培训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10-24)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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