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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①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12年最惠国税率(%) 暂定税率(%)
1 ex 84419010 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 8 3
2 ex 90029010 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3 ex 90029090 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4 ex 90138030 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 5 取消暂定税率
注① “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6-24)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12-2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5-5-21)
·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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