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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4/05/content_2107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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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2011-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2010-8-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2008-11-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2008-3-10)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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