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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4)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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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 海关总署(2012-3-30)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2006-6-2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2005-10-18)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2004-10-27)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 海关总署(2012-3-2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2012-6-29)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 / 文化部(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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