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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2-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07-12-1)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1994-6-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7-1-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等(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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