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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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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民航总局(2008-1-2)
·关于印发《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8-16)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2-8-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14)
·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 / 民用航空局(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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