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2)
(三)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有关省(区、市)要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五、积极营造实施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对实施专项计划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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