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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2012-3-30)
·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1-27)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6-27)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6-8)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29)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8-2)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30)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25)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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