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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12-5-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0-11-2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12-5-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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