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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发[2012]5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206/t20120601_230802.htm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206/t20120601_230802.htm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0-12-30)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08-1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1-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2)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4-9)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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