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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 综合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被督查省份;专项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综合督查以外部分省份组织重点抽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制定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对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通知。

第九条 督查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组长单位,选调行业内市场监管、招投标、信用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督查专家选择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确定,原则上每省选取不少于2个在建高速公路或国、省道干线公路,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基础资料。
一、综合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填报的资料。
1.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2. 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 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 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8. 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9. 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的资料。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万~1:50万)等;
2. 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包括施工与监理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拌和场位置等资料(应列表或标于平面图上);
3.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 项目信用管理情况,包括参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变更、工期控制等情况;
6. 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
7. 项目质量、安全、资金、质保资料管理等情况;
8.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二、专项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填报的资料。
1.相关工作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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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1-11-30)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9-11-27)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10-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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