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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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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0-7-22)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0-5-7)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2012-5-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12-5-29)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6-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6-11)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2012-6-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6-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2-7-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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