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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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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2011-7-11)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6-4-29)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4-12-27)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 国务院(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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