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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七条 国家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指定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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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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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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