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3)。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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