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二)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准确把握政策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
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
附件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06_2779896.htm
附件:
农办经〔2012〕19号.ceb
附件1—4.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06_2779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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