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2)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
六、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
(十三)积极倡导“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方针,鼓励民间资本以资助、投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庆、演出、展览、展销等各种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活动及项目。
(十四)逐步建立重大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制度,鼓励和支持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民营文化企业参与投标,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扩大我国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收购文化设施、建立分支机构等。
七、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加快推进文化行政部门观念和职能转变,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消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文化机构、民间文化组织等的服务力度,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十七)全面梳理文化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公开透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进出口通关、资金汇兑、捐赠认定等事项办理流程,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不同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十九)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拓展海外营销网络和渠道。
(二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评价民间资本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舆论氛围。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机构及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带动民间文化人才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八、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指导和规范管理
(二十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征信体系,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资质认定、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其在依法投资、依法经营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十二)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现状、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把握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动态,适时修订《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二十三)加强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学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文化部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并注意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
文化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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