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2〕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附件
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外交
1.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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