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3)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升能力、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统筹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监管能力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检验等能力建设投入力度。
2.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坚持节约高效,避免重复建设。
3.规范建设、科学监管。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能力建设标准,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规范化。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科研攻关力度,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方法。
4.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5.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普及水平,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3.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由344个扩大到2870个;监测样本量从12.4万个/年扩大到287万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由312个扩大到3120个,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由274个扩大到3236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水果、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和重点产区。
4.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为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较强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比重显著提高,部分自主化高端产品进入省级、国家级检验机构。
6.“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同)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例从30%提高到60%。
7.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9.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国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以及西部城区人口50万以上城市。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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