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 (2)
    九、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关注国际海运市场形势变化,并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相关情况以及对促进本地区国际海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部水运局报告。有关行业协会要将国际海运业总体形势、企业总体经营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定期报部水运局。
    联系人:张哲辉、张琳,电话:010-65292655,传真:010-65292648,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6月7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交通运输部(2013-8-29)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交通运输部(2017-3-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