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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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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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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2-7-26)
·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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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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