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3)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 农业部(2011-12-2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1-12-6)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09-7-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07-1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农业部 (2007-10-30)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农业部(2012-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部(2014-1-14)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 / 农业部(2014-1-23)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 农业部(2014-6-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