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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段中的“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0-9-1)
·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3-5)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09-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09-11-30)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2009-6-9)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09-1-5)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9-10)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3-7-31)
·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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