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6)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香港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3.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