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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12398热线接线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12398热线信息系统实行专网专用,系统内设备与互联网必须物理隔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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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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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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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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