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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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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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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2006-11-7)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 民用航空总局(2005-12-29)
·
教育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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