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2年 第38号
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再生铅企业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同时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企业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利用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应参照《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13号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二)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
(三)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现有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再生铅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有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企业封闭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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