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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3)
(一)再生铅是指以含铅废料为原料,主要是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等经过冶炼加工工艺而生产出再生铅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铅行业包括废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的回收利用。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再生铅企业和项目。
(三)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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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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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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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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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铅锌冶炼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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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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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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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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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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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等(2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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