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将扣回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8-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11)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3-2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2-1-29)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1-7-22)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3-16)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9-13)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9-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